食品采样检验是进行食品卫生质量鉴定,说明食品是否遭受污染,以及污染的来源、途径、种类和危害,以便进行食品卫生的指导、监督、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样品的要求
1.采样应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检、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4.检验后的样品保存: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检验取样一般皆系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
采样的注意事项
1.一切采样器具、包装等都应清洁,不应将任何有害物质带入样品中。供微生物检验用的样品,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 采样后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单,盛装样品的器具上要贴牢标签,注明样品名称、采样地点、采样日期、样品批号、采样方法、采样数量、分析项目及采样人。
3. 样品采集完后,应在4h之内迅速送往检测室进行分析检测,以免发生变化。
4. 保持样品原有微生物状况和理化指标,在进行检测之前样品不得被污染,不得发生变化。例如,作黄曲霉毒素B1测定的样品,要避免阳光、紫外灯照射,以免黄曲霉毒素B1发生分解。